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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哪些行為在法律上構成「家庭暴力」?

凡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皆可稱為家庭暴力。

此家庭暴力行為係指家庭成員間以暴力行為而構成其他法律上犯罪之成立,例如傷害罪等。此外若有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稱之為「騷擾」。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即丈夫、太太、前夫、前妻。

2.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此包括同居之男女朋友及其家人。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此包括父母、子女及岳父母與女婿、公婆與媳婦,即使已離婚此法仍有約束力。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此包括伯叔姑嬸姨舅及其配偶與子女、丈夫或太太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與子女,即使已離婚此法仍有約束力(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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